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专题文章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运用网上立案系统开展跨域立案诉讼服务的若干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22-01-27 17:51:02


为不断深化立案登记制改革,着力提升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现就在全市法院运用网上立案系统开展跨域立案诉讼服务工作规定如下:

第一条  跨域立案诉讼服务是指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通过网上立案系统向全省任何一家法院,或者通过选择就近的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或派出人民法庭向有管辖权的省内异地人民法院提交立案申请,人民法院为其提供相应的立案登记诉讼服务。

第二条  全市各级人民法院及派出人民法庭对一审民商事、行政、刑事自诉和申请执行案件,在省内各级人民法院之间或者同一基层人民法院的不同人民法庭之间向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供跨域立案诉讼服务。

第三条  收件法院与管辖法院之间应当主动配合、通力协作,及时办理当事人提出的跨域立案申请。

第四条  各级人民法院及派出人民法庭应当通过张贴公告、电子显示屏发布、发放宣传手册、口头释明以及媒体宣传等方式,积极引导申请跨域立案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通过网上立案系统,向全市任何一家法院提交网上立案申请。

第五条  全市两级法院的立案庭为跨域网上立案的职能部门,应指定业务能力和工作责任心强的工作人员专职负责本法院跨域网上立案工作。

第六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到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申请跨域立案的,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应引导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自助服务端上向全省任何一家法院提交网上立案申请。

第七条  当事人通过网上立案系统申请立案登记的,管辖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和申请书进行审核。

当事人的立案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和申请执行条件的,应当及时登记立案。

第八条  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行政起诉状、刑事自诉状、执行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不符合要求,需要补正或补充的,管辖法院应当通过网上在线功能向当事人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书》,对需要补充相关材料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通过网上立案在线功能向申请人提交应补充材料的清单。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通过网上立案平台等方式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并做好释法引导工作。

负责跨域网上立案工作人员以网上答复为主,也可利用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等其他形式进行答复。利用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等其他形式进行答复的,负责网上立案工作人员要做好记录,并在网上立案系统注明回复时间、方式及主要内容。

第九条  对原告或申请执行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案件、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案件、小额诉讼案件及系列案,允许网上立案申请人在提交网上立案申请时,只上传起诉状(申请书)、当事人的主体材料、诉请的主要依据以及能确定管辖法院的材料,申请人可以不再另行提交纸质诉状,对与案件事实争议等有关的其他材料当事人可自愿选择是否在本次网上立案时扫描上传。

第十条  针对普通民商事案件,申请人可以选择在网上立案平台只上传起诉书、当事人的主体材料、主合同、与管辖争议有关的材料及证据清单,其他涉及实体争议的证据材料可不在网上立案平台上传。(可容缺的参考材料详见附件1)

针对执行案件,申请人可以选择在网上立案平台只上传申请书、主体材料和申请执行依据的首页和主文,其他执行依据中记载事实理由的页面、不必要的评估报告等材料可不在网上立案平台上传。

第十一条  对通过网上立案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将完整的证据材料以及其他与诉讼相关材料的电子版上传,申请人可以不再另行提交纸质材料。

第十二条  各基层法院收到跨区协作立案的起诉(申请)材料后,应当明确告知申请人在起诉(申请)书上注明受诉法院。

对符合当场立案条件且应由本规定第十条所涉法院管辖的,应协助申请人向受诉法院提交网上立案申请,为申请人提供代为接收、转送起诉(申请)材料服务,向申请人出具协作立案材料接收凭证。

对符合立案条件,但不属于本规定第十条所涉法院管辖的,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及递交材料。

对缺少跨区协作立案材料的,一次性全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在补齐相关材料后,适用本条第二款规定处理。

对申请人提出的跨区协作立案的起诉(申请),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立案条件的,可当场指引申请人先向受诉法院提交网上立案申请,等受诉法院通过网上立案审核后,请申请人根据受诉法院意见处理。

第十三条  负责跨域网上立案工作人员在收到申请人网上提出的立案申请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进行处理,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当日将案件转入内网审判业务数据库,生成正式案号并分案,分案后当日通过系统向申请人发送加盖法院电子印章的《受理案件通知书》、《诉讼费缴纳通知书》等材料,明确告知当事人正式案号、查询密码、业务庭的经办法官等信息。

第十四条  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跨域网上立案申请后,负责跨域网上立案工作人员超期未完成的,系统将发送提示短信进行提醒。各层级领导应加强管理督促,确保及时处理网上立案申请。

第十五条  全市案件网上综合受理平台维护管理分成两个部分,其中,日常网上立案案件的立案管理工作由市中院立案一庭负责,技术系统的运行保障工作由市中院信息科技中心负责。

第十六条  本规定中的期限按照法律规定均从次日起计算,期限届满的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届满日。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施行后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上级法院的规定相抵触的内容,适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上级法院的有关规定;与本院以往规定不一致的内容,适用本规定。



关闭窗口

地址:平顶山市新城区长安大道与清风路交叉口  
邮编:467000  
电话:0375-2862000  
您是第 40998582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