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
为规范特邀调解员名册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1.各级法院应及时把邀请的调解组织及调解员加入特邀调解名册,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完成认证,并根据任期及业绩评估情况定期更新。
2.在诉讼服务中心、人民法庭等场所提供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名册,方便当事人查询、选择。
3.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部分特邀调解员或调解组织常驻法院或者人民法庭开展调解工作。
4.基层人民法院在邀请调解员时应充分考虑人民法庭的实际情况,就近邀请网格员、退休教师、退休法律工作者等加入特邀调解员名册。
5.院机关的特邀调解员可以到法庭定期驻点值班开展调解或根据需要到法庭巡回调解。
6.立案诉服部门具体负责指导特邀调解工作,管理特邀调解案件流程,组织开展特邀调解业绩评估工作。
7.特邀调解员编入速裁团队开展工作,速裁团队的法官负责工作指导,法庭委派调解案件由法庭的法官负责指导。
8.组织特邀调解员按时参加业务培训,随时或定期开展疑难案件分析,每月至少组织一次调解经验交流或集中学习培训。
9.参照当地法院上一年度民事一审案件总量确定特邀调解员的数量与任务指标,特邀调解员数量达到13‰;特邀调解员的任务指标根据案件类型、地区特点等因素确定,力争平均每人调解数量达到每年50件。
10.特邀调解员在收到委派调解的案件之日起2日内通知当事人参加调解,启动调解工作。
11.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指导调解的法官和特邀调解员应当促成双方当事人积极履行调解协议,实现案结事了。
12.各地法院应当积极组织开展优秀调解室、优秀调解员等评选活动。
13.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解纷的难易程度、调解协议实际履行等因素,向特邀调解员发放误工、交通等补贴。
14.定期对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队伍进行汇总,并对汇总名册更新公示。
15.对特邀调解员调解案件的数量、质量和效果等定期进行业绩评估,作为特邀调解员名册更新的依据。
16.未完成年度调解任务的,根据实际情况,在物质或荣誉奖励方面作出相应处理。超过六个月不开展调解工作的,区分情况,无正当理由的,当年度不再延续邀请。
17.对调解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特邀调解员,有关法院应当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必要时移除特邀调解员名册。
附件:全市第二批特邀调解组织及调解员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