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司法权威,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等44部门联合签署的《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市政府与市中院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立平顶山市常态化府院联动工作机制的通知》文件精神,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平顶山市财政局就进一步完善联合惩戒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联合惩戒对象
本意见所称联合惩戒对象为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失信被执行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二、联合惩戒信息共享
全市法院应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及时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推送至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全市财政、国资监管部门可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获取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执行或协助执行本意见规定的惩戒措施。
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市财政局建立定期协调机制,共同指导辖区各级人民法院、财政和国资监管部门建立“点对点”对接机制,协助法院查询政府采购项目信息、政府投资项目信息、财政资金拨付情况等。
三、联合惩戒措施
(一)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由财政或国资监管部门负责任免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对失信被执行人为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协助中止其股权激励计划或终止其股权激励对象行权资格。
(三)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其担任财政或国资监管部门任免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参股公司董事、监事及国有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提出其不再担任相关职务的意见。
(四)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五)协助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财政或国资监管部门发放的补贴性资金支持。
(六)协助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参与国资监管部门监管的国有企业资产、国家资产等国有产权交易。
四、工作要求
全市各级法院执行部门应当按照本意见与财政、国资监管部门加强工作联系,对本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做到实时更新。如遇特殊情况,由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市财政局协调处理。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