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平顶山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共平顶山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平顶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就加强执行联动工作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第一条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房产事务中心)依法、及时协助全市法院查询商品房预售信息、办理新建商品房的预查封。
第二条 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共同推进执行联动的信息化,双方优先通过电子政务外网(协同办公平台)等信息化方式,办理具体执行联动业务。
第三条 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照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有关要求,在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在建筑领域评比达标表彰,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房地产、建筑企业资质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限制。
第四条 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就深化执行联动协作事宜各自确定牵头部门和联系人。市中级人民法院牵头部门为执行局,联系人:周刚(199*****)、赵泽升(166199*****)、李跃蕊(166166199*****)。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部门为政策法规科,联系人:李英豪(159166166199*****)、魏晓彬(156159166166199*****)。
第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法院与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联动协作事宜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六条 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日常沟通的基础上,由市中级人民法院牵头不定期召开联动工作座谈会,总结分析和完善联动工作,磋商新的协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