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执行联动机制建设,综合治理执行难问题,进一步拓展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找渠道,切实提高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有效共享,加大对金融机构信贷资产等债权的风险防范与保护,健全对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合惩戒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和《征信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经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与中国人民银行平顶山市中心支行共同协商,现就建立失信联合惩戒及信息共享等事宜达成如下意见:
一、中国人民银行平顶山市中心支行协助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中登网)开设查询账户,用于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应收账款质押、转让,存货、仓单质押,保证金质押,动产租赁、信托等动产融资情况,以全面掌握被执行人名下的可供执行财产。
二、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受到信用惩戒时,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执行法院书面提出纠正申请:(一)不应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二)记载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的;(三)失信信息应予删除的;(四)经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或人民银行平顶山市中心支行认定的不应受到信用惩戒的其他行为等。
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纠正,请求解除信用惩戒的,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纠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纠正;理由不成立的,予以(决定)驳回。
四、纳入失信名单的被执行人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信用报告中相关失信信息未及时消除的,可凭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决定书和结案证明,向中国人民银行平顶山市中心支行申请异议处理。
五、中国人民银行平顶山市中心支行与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建立常态化沟通机制,通过联络员机制实现信息互通。信息由确定专人负责交流对接,如有人员变动的,应在三个工作日前书面通知对方。对失信联合惩戒及信息共享工作实施所遇到的问题,由联络员及时提请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以确保工作实效。
六、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