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10月24日,汝州市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依法判处被告人杜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汝州市法院审理查明,杜某,男,53岁,住汝州市东郊,曾因盗窃罪于2007年9月被宝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9年4月刑满释放。2011年6月15日,被告人杜某伙同马某、张某(二人均另案处理)预谋盗窃。当日18时许,杜某、马某携带作案工具乘坐张某驾驶的五菱牌面包车到汝州市西郊某村踩点后离开。次日凌晨2时许,杜某携带匕首同马某二人到西郊某村宁某经营的化肥门市,马某在外放风,杜某将门撬开进入店内,打开抽屉,盗走现金125元。二人在逃跑过程中被巡逻民警抓获。
汝州市法院认为,被告人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凶器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杜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汝州市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