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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之后投案自首 积极赔偿从轻处罚

  发布时间:2011-10-26 10:21:30


    平顶山法院网讯  10月24日,汝州市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案,依法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汝州市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7月28日16时许,被告人孙某(男,41岁,河南省栾川县人)驾驶一福田牌重型自卸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汝州市临坡路临东村路段时,因逆行将对向骑自行车行驶的韩某(女,10岁)相撞后碾压,致韩某当场死亡。经法医学鉴定,韩某死于车辆碰撞后碾压所致的头、胸及盆部毁损伤。经汝州市公安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孙某应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肇事方赔偿韩某近亲属丧葬费、死亡补偿金等共计183600元,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事故发生后,孙某到汝州市公安机关投案。

    汝州市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孙某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其亲属能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各项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汝州市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文章出处:平顶山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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