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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同丈夫抢劫 获刑有期三年

  发布时间:2011-10-26 10:32:16


    平顶山法院网讯   2011年10月24日,汝州市人民法院以抢劫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1年5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林某伙同其丈夫杨某(另案处理)预谋后,骑一辆黑色无牌照两轮摩托车到市区烟风路张庄路口附近,林某负责看守车辆,杨某尾随被害人翁某进入张庄路口巷道内,搂住该女子脖子将其拉倒在地,将其身上挎的红色皮包抢走,包内装现金400元及衣服、工资卡等物品。后杨某返回张庄路口和林某骑上摩托车向北逃窜。在市民政局家属楼东油库路附近,被开车追赶的群众追上,林某被当场抓获,杨某用砖头砸伤追赶群众杜某后逃跑。经法医学鉴定,翁某、杜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伙同他人以暴力方法抢劫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系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被告人林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其亲属积极缴纳罚金,在量刑中一并予以考虑。结合致两被害人轻微伤的后果、抢劫数额等情节,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文章出处:平顶山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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