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10月24日,汝州市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依法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一年。
汝州市法院审理查明,家住汝州市南郊、现年66岁的被告人马某于同村村民范某素有矛盾。2011年5月18日早上,马某在路上与范某相遇,马某拾一石块将范某的头部砸伤。被告人马某于2011年5月18日向汝州市公安机关投案。经法医学鉴定,范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
汝州市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汝州市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