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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次销售赃物车 被判拘役五个月

  发布时间:2011-10-31 09:38:37


    平顶山法院网讯  10月28日,汝州市法院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依法对被告人付某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汝州市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付某家住汝州市南郊某村,现年34岁 ,农民。2010年9月22日晚,杨某的一辆价值3510元的红色北方永盛牌三轮摩托车在汝州市火车站附近被盗。2010年9月24日凌晨,被告人付某通过同村的付某某(另案处理)以1500元价格将该车卖给本村张某(已判刑)。2009年9月22日下午,张某的一辆价值3800元的蓝色宗申牌摩托车在汝州市区被盗。2010年秋,被告人付某在本村以2200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付某某。2010年9月20日晚,王某的一辆价值1200元的蓝色新日牌电动车在市区被盗。2010年9月底的一天,被告人付某在市区西环路以600元的价格将该电动车卖给付某某。案发后,上述三辆赃车已追回退还失主。2011年5月18日被告人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汝州市法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明知是他人所盗赃物而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付某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汝州市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文章出处:平顶山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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