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11月11日上午,中院审监庭在经过多次艰辛的调解工作后,终于促成诉讼多年的平顶山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平顶山市某化工厂纠纷双方握手言和,55万余元调解款项于当日履行完毕,收到了良好效果。
2003年1月6日,平顶山市某化工厂与平顶山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定房地产合作开发联建协议,约定由化工厂提供土地,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建设资金,负责组织建设住宅楼一幢。协议签订后,因双方对共同开发建设的住宅楼应当占地面积及相关证照办理程序问题产生分歧,致使所开发楼房竣工交付后仍有大量遗留问题未能解决,该化工厂遂将房地产开发公司诉至法院。该案经历一、二审后,房地产开发公司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省高院指令本院再审该案。
由于该案系化工厂歇业后进行合作开发建房产生的纠纷,且房屋建成后业主已经入住,案件的处理结果一方面关系到化工厂下岗职工的切身利益,另一方面涉及到开发楼房业主安居问题,案件处理不好,将影响一方安定。主审法官杨国山接到案件后,非常重视,立即阅卷、组织开庭,并及时向主管副院长李中原汇报案情,在听取案件汇报后,李中原副院长明确指出,要以稳定大局为重,加大调解力度,妥善化解纠纷。因该案在原审时已经多次调解未果,合议庭在尊重双方意愿基础上,对当事人耐心辨法析理,逐步消除他们过高心理预期,并多次亲临纠纷地深入群众中间,听取意见,组织调解。经过不懈努力,调解数额基本达成一致,但由于双方矛盾积怨较深,在付款方式上产生分歧,调解工作又陷入困境。合议庭并未就此放弃,找准症结、对症下药,终于于11月11日上午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调解数额当庭全部履行完毕。至此,该起历时多年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得到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