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11月15日,汝州市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依法判处被告人穆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汝州市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8月16日零时许,家住汝州市南郊、现年35岁的被告人穆某骑摩托车到汝州市区南关踩点后,推门进入居民刘某家中,将屋内桌子上放的一台戴尔牌笔记本电脑及一部三星牌手机盗走,后又返回盗窃时,被失主刘某发现,将其抓获。赃物追退失主。经物价评估,被盗物品价值3780元。
汝州市法院认为,被告人穆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汝州市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