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11月3日,宝丰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李某因放羊引发纠纷将人打伤被判处拘役四个月。
2010年12月9日下午16时许,在宝丰县大营镇牛庄村西北地,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胡某因在麦田地里放羊发生矛盾,李某用羊鞭将胡某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胡某的伤情为轻伤。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已支付胡某住院费用3100元;庭审后,被告人李某及其亲属赔偿被害人胡某经济损失7000元。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要求不追究被告人的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李某认罪态度较好,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