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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被受伤 法院调解获赔偿

  发布时间:2011-12-07 10:48:01


    平顶山法院网讯    近日,石龙区法院依法组织对两名无证驾驶人投保车辆所在的保险公司进行了调解,经多次耐心释法解疑,两保险公司自愿向对方受害人做出赔偿,师某、吴某分别获得6.8万元和5.4万元的赔偿。承办法官在二受害人领取赔偿款时当场对其无证驾驶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受害人在获得法律赔偿的同时也深刻认识到自己危险驾驶行为的危害,通过自己血的教训上了一堂难忘的法治课。

    据了解,去年10月当事人吴某和师某均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相撞,造成双方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吴某对该事故负主要责任,师某负次要责任,另外二人分别构成十级和九级伤残,后经交警部门调解无效,双方分别将对方及其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石龙区法院在审理中认为,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强制性责任保险交强险,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让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获得基本保障,具有社会公益属性,因此除非受害人故意,保险公司应在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另外,依据该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证或者醉酒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这不意味驾驶人没有取得驾驶证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财产损失,而是承担财产损失以外的责任,如给第三人承担人身损害责任,遂依法组织对双方进行了调解,终始案件得以圆满调解结案。

文章出处:平顶山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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