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同事之间本应团结互助,但宝丰县某厂的李某却因在工作上与工友发生矛盾并动手将工友打伤,日前,被宝丰法院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赔偿工友郭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6801.95元。
李某和郭某均为宝丰县某公司工人。2011年5月22日中午,李某与郭某在车间因劳动发生争吵,继而引起厮打,被告人李某用拳头将郭某头面部打伤。经法医鉴定,郭某的伤情为轻伤、十级伤残。被告人李某于2011年7月6日到宝丰县公安局周庄派出所投案自首。郭某住院治疗33天,花去医疗费4996.05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由于被告人李某的行为,给郭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合理部分应予赔偿。被告人李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认罪态度较好,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