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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辆赃车三千元 犯罪领刑八个月

  发布时间:2010-10-25 14:29:24


    平顶山法院网讯 10月25日,汝州市法院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泉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汝州市法院审理查明,现年37岁、家住汝州市南郊的被告人王泉,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5月29日被汝州法院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1月31日刑满释放。2010年6月3日早上,鲁山县库区乡某村段超放在家门口的一辆价值34875元的银白色哈飞黑豹牌双排座货车被盗。2010年6月中旬,被告人王泉明知该车没有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在自家门口以3000元价格从任伟(另案处理)手中将此车购买。2010年7月16日案发被告人王泉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抓捕该车追回发还失主。

    汝州市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泉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赃物已退回失主,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文章出处:平顶山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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