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日前,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聚众扰乱交通秩序案,三被告人因堵路,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被法院判刑。
2011 年7月3日8时许至15时许,被告人张某、刘某、屈某以屈某之父被一辆31路公交车碾起的石子砸伤未得到赔偿为由,纠集多名亲戚将9辆31路公交车拦堵于本市开源路南段平临高速路口,禁止过往车辆通行。公安干警接到报警后赶到现场对三名被告人及其亲属进行劝解,疏导交通,但三被告人及其亲属拒不听从公安干警的劝解、指挥,继续阻碍交通,导致该段交通中断数个小时。直到当日下午15时许,三名被告人被公安干警强行带离现场后,该段交通才恢复畅通。另查明,被告人屈某现系怀孕妇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 张某、刘某、屈某以一般民事纠纷为由 ,聚众堵塞交通道路,破坏交通秩序,抗拒执法人员执法,致使交通中断数个小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规定,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鉴于三名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为初犯、偶犯,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二百九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 之规定,遂判决:被告人张某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刘某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屈某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