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日前,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重大责任事故案,因一正在施工的提升机罐笼坠落造成一死三伤的事故,两责任人被告人李某某、胡某某被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09 年初,平顶山市润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湛河区“倾城”小区工程的部分住宅楼发包给了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该小区在手续不完备的情况下开工,汤某挂靠重庆天字公司平顶山分公司的资质进行了4号、6号、8号楼的施工建设。梁某为工程安全、质量负责人,被告人李某某从汤某手中承包下来4号、6号、8号楼的工程。2011年4月3日李某某以1000元的价格让没有专业资质的被告人胡某某拆除8号楼的物料提升机,胡某某在自身没有资质的情况下,于3日下午带领没有上岗资格证的刘某等四名民工到润天倾城小区8号楼前进行拆除,下午15时47分在拆除过程中物料提升机的罐笼钢丝绳断裂,提升机罐笼直接从9楼坠落造成工人刘某当场死亡,其他三名工人受伤。
后李某某同刘某的亲属其他三名伤者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刘某的亲属、三名伤者请求法院对被告人李某某、胡某某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胡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