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日前,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批非法行医案,以非法行医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赵某等五人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用于非法行医活动的一切物品一律予以没收。
2009年7月,赵某等五人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执业证书》及《医师资格证书》的情况下,在平顶山市湛河区辖区南环路等地开办“诊所”,非法从事医疗活动。2009年8月份、2010年5月份,因从事非法医疗活动,赵某等四人被湛河区卫生局行政处罚两次。2011年2月15日、22日,湛河区卫生局对辖区诊所检查时发现,被告人赵某等五人的诊所在被行政处罚两次后仍然从事非法诊疗活动。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等五人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执业证书》及《医师资格证书》的情况下,从事非法医疗活动,经湛河区卫生局两次行政处罚后,继续从事非法行医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行医罪。被告人赵某等五人在庭审期间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