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日前,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抢劫案,因抢人耳环的被告人陶某被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11年4月20日9时许,33岁的湛河区曹镇乡女青年陶某为还他人钱,铤而走险,伙同康某骑摩托车尾随被害人王某至平顶山市新南环路西段姚孟电厂水泥厂附近。然后,被告人陶某趁被害人王老太太不备,将其一对耳环抢走。被告人陶某在逃跑过程中将耳环扔到了地上,致使该对耳环下落不明。被告人陶某在被现场群众抓获过程中,当场使用了暴力并将随身携带的一把水果刀掏了出来,后被在场的群众夺下。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陶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凶器抢夺他人的财物,在逃跑过程中,被人发现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了暴力并掏出了随身携带的凶器,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