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日前,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受贿案,在进行营运证审验期间,收受车队贿赂的被告人赵某,因投案自首,被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2009年6月至2009年9月,25岁的赵某在担任平顶山市公路运输管理处负责车辆营运证审核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市运五车队、九车队、十五车队、八车队等违规车辆营运证进行审验,多次收受车队的好处费共计18200元。事发后,在单位负责人的要求下,赵某退还相关车队6000元钱。2011年3月30日,赵某在其亲属的陪同下主动向检察院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检察院立案侦查期间,赵某已将其全部犯罪所得提交检察院。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的财物,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事发后,被告人赵某在其亲属的陪同下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另外,被告人赵某事后能够主动退赃,庭审期间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本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