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12月19日,汝州市法院审结一起诈骗案,依法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汝州市法院审理查明,家住河南省嵩县、现年23岁的被告人周某曾因犯诈骗罪于2009年12月被汝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1年4月27日刑满释放。2011年8月17日下午,周某在汝州市庙下乡庙下街以租用鲁某驾驶的大运牌150型三轮摩托车到汝阳拉货为名,将其骗至汝阳县城,周某又以三轮摩托车经过红绿灯有人查车为由,让被害人鲁下车等待,周某驾驶三轮摩托车逃走。后将该车以3100元卖掉。经评估,该三轮摩托车价值4350元。2011年8月27日下午,被告人周某在汝州市临汝镇街,以租用被害人万某驾驶的洛嘉150型三轮摩托车到汝阳大安乡拉货为名,将其骗至汝阳县大安乡,周某又以前方有人查车为由,将该三轮车骗至手中并驾车逃离,后以3000元的价格将车卖给洛阳市的马某。案发后,该车追回退还事主。经评估,该三轮摩托车价值4900元。2011年8月31日下午,被告人周某在汝州市客运西站门口,以租用被害人尚某的洛嘉110型三轮摩托车到临汝镇拉货为名,将其骗至临汝镇街,后以变造的驾驶证做抵押,将该三轮车骗走。当晚,被告人周某驾驶该车逃至汝州市梨园新区门口处被尚某家属发现,周某被抓获。经评估,该三轮摩托车价值4200元。
汝州市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周某曾因犯罪被判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在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在量刑时可根据其所犯罪行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汝州市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