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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说案,当事人明白 案结事了,我们应学习

—不真正连带之债法理分析

  发布时间:2012-05-22 17:00:34


    叶县法院刚调结一起案件,案情是:林某是叶县渔网厂的总经理,其委托张某垫资到山东购一批编渔网的线,后张某把货购回。林某由于资金不到位,张某无法将货交给林某,但双方约定,先将货物放到阎某的仓库里由林某出租赁费,但货物所有权归张某,阎某只有见到张某开具的放货提单后,阎某才有权将货物交给林某。后阎某凭林某的承诺和自己开的两张空头支票,让林某将货物提走。张某一次在与朋友闲谈中得知,林某已经取走货物,忙打电话问阎某,阎某说见到林某的支票,张某说自己没有收到李某的支票。无奈,张某起诉林某、阎某。

    案件立案后由我们负责处理,阅读了卷宗后,分析了法律关系,用传票将两位被告、原告通知到法庭后,获得了案卷以外的情况。首先释法,向三位当事人普法,让其明白不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应诚信,我们用尽各种方法,主要是致力于矛盾纠纷的彻底化解,争取最大限度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摆出利害关系,使他们认识到调解结案不仅有利于保护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社会和谐,为企业经营创造良好的诚信外部环境。经过前后六次组织调解,最终,两被告当庭履行,原、被告握手言和。

    结案后,我们回顾该案件的法律关系,三方当事人之间是不真正连带关系。

说起不真正连带关系,还得从债的种类说起。根据债的主体不同,可分为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而多数人之债可分为按份之债、连带之债及不真正连带之债。

    不真正连带之债是数个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有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因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均归于消灭。在本案件中,被告林某、阎某与原告张某发生原因不同:原告张某与被告林某是委托合同法律关系,被告林某违反合同约定,提走货物,而不支付货款对原告构成违约,应对原告负担合同之债;被告阎某在既未收到原告的通知又未收到货款的情况下,却以被告林某的承诺、开具的两张空头支票将原告储存的货物放行,对原告构成侵权,基于侵权赔偿法律关系,被告阎某对原告应负侵权赔偿之债。被告林某、阎某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即不同的法律事实,而对原告张某负有不同的债务。原告张某则对债务人林某和阎某分别享有违约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而这两个请求权是相互独立的,同时案卷及当事人的谈话中没有证据显示林某、阎某主观上相互联系有共同的故意。被告林某、阎某也未共同实施某种行为或作出某种约定,他们对张某所负的债务联系在一起是一种偶然的巧合。

    另审理查明原告张某储存在阎某仓库的货物被林某提走,现货物已被处分,被告林某依据委托合同向原告张某支付货款的义务,被告阎某有赔偿原告张某货款损失的义务。该两个义务的给付内容是相同的,且债务的清偿是不分比例、份额,被告林某、阎某均负有全部清偿的义务,而且一旦其中一个债务人清偿了全部债务,债权人的债权就得以全部实现,债权人无权再向其他债务人求偿,故本案已构成民法上的不真正连带责任。

    通过对当事人释法,使当事人明白起初不明白的道理,一次是偶然的,但长久时必然的,必然就得依法行事,况且我们社会是法治社会,用法治约束人,社会是有条有理的。再说作为当代法官,法律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变化而变化,和谐是社会的主旋律,我们拥有更多的法律结合实践知识用来对当事人劝说,使其明白当初立案的糊涂到结案的明白。

文章出处:平顶山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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