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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利益无小事”得到切实保护

  发布时间:2012-05-22 17:12:20


     晚上和家人一起看电视连续集,家人说,现在的连续集几乎没有广告了,我听了心想,为了能不影响观众看电视情绪,观众、法院所做的不懈努力。

    广电总局新闻发言人曾说,为确保2012年1月1日起切实执行每集电视剧中间不得插播广告的规定,各级广电行政部门和电视台的准备工作已经到位。为此,广电总局于2011年11月28日下发《<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决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全国各电视台播出电视剧时,每集电视剧中间不得再以任何形式插播广告。为落实该《补充规定》,确保新规定实施的良好开局,为广大电视观众创造满意的收视环境,广电总局将2012年1月份列为“电视剧插播广告专项监管月”,并向社会公布了投诉电话。

    我想起王某某诉XX有线电视台播放电视剧中插播大量广告使其不能正常收视损害赔偿案。案情是原告:原告王某某与被告XX有线电视台在1998年4月4日确立了有线电视收视服务合同关系。此后,王某某按时交纳了98年度、99年度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各115元。1999年6月28日,XX有线电视台在其综合频道播放48集电视连续剧《还珠格格》(以下简称《还》剧)第二部时,在其中插播了大量广告。其中第14集中,电视剧播放时间约为70分钟,广告约为27分钟,共计播出广告70条(含治疗性病广告一条);第15集中,播出电视剧时间约为70分钟,广告时间约为28分钟,共计播出广告73条(含治疗性病广告一条)。

  据此事实,原告王某某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停止插播的各种商业广告及治疗性病广告,并在《陕西日报》第一版显著位置及该台《还》剧播出前刊登启事,向其赔礼道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没收被告违法收入,赔偿其本人在收看《还》剧期间受到侵害的费用每集20元,共960元,以及投诉此案期间的费用;向所有用户免费收看一年或半年有线电视节目。

  被告XX有线电视台答辩称:该案应由有关行政部门通过行政手段加以解决,人民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原告与其之间无合同关系,不存在合同违约,侵权亦不能成立。不同意原告之请求。

  XX市XX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后,根据上述事实认为:被告于1998年4月4日发给原告《有线电视用户使用证》,原告据此向被告交纳了收视费,故原、被告之间形成了电视收视服务合同关系,并已实际履行。被告本应依据有关部门规定及双方合同提供合格的服务,却在《还》剧中大量插播广告及播出治疗性病的广告,延长了原告收视时间,其行为侵犯了原告正常收视权,对原告身心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现原告要求被告向其赔礼道歉、赔偿其损失的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停止在《还》剧中插播广告,因该剧已经播放完毕,侵权行为已经消失,故其请求不予支持。对要求被告为其免费收看一年或半年电视节目之请求,无据可依,不予支持,但应酌情赔偿因被告违规插播广告期间给其造成的损失。对其要求为其他用户免费收看电视节目之请求,因原告未受其他用户委托,不予支持。至于被告辩称该案不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及其行为不构成违约,该案应通过行政手段加以解决之理由,由于原、被告属平等民事主体,双方发生纠纷,原告有权向法院起诉,故被告辩称理由不能成立。XX区人民法院于1999年12月15日判决如下:

  一、XX有线电视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于晚间20时至22时在该台综合频道向原告王某某赔礼道歉三次(内容由法院审定)。

  二、XX有线电视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王某某因诉讼造成的损失707.60元。

  三、XX有线电视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某1999年6—7月电视收视费17.80元。

  四、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被告XX有线电视台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称:(1)本案不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2)一审判决已超出本案审理范围;(3)上诉人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违约;(4)上诉人的行为属行政法调整范围,应通过行政手段加以解决;(5)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所做判决法律依据不足。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予以改判。

  被上诉人王某某答辩要求维持一审判决。

  XX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某与XX有线电视台属平等民事主体,双方发生民事权益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上诉人XX有线电视台认为本案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之主张,与法相悖,不予支持。上诉人XX有线电视台提出其收取的是收视、维护费,而非节目点播费,其在收取收视、维护费后,按时、按质、按量输送了28套电视节目信号,已完成合同约定义务,使用户享受了正常的收视权,没有限制、剥夺、强制被上诉人王某某在什么时间、收看什么节目内容的主张,符合事实,可予以采信。本案中,收视人的正常收视权,是由有线电视台是否正常输送电视节目信号确定的,而收视节目内容的选择权,完全掌握在收视人手中,什么时间看什么节目,完全由收视人自己掌握,并未受任何人的限制。王某某完全可以在尊重其他收视用户收视时间的基础上,自由选择收视时间、收视内容,享受自己所应接受的服务。王某某以XX有线电视台插播广告过多、侵权为由提起诉讼,但在诉讼过程中,未向法院提供被侵权而遭受损害的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故其请求XX有线电视台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之诉,证据不充分,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足,不予支持。原审判决未审查损害事实是否客观存在,即侵权是否成立的关键问题,却以被上诉人未依合同提供合格服务,延长了王某某的收视时间,侵犯了王某某的正常收视权,对王某某身心造成了损害为理由,判决上诉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明显混淆了两种不同的民事责任,故原判第一、二项错误,依法应予以撤销。原判对于因XX有线电视台违反内部行业管理规定插播广告行为,而判令给王某某酌情承担赔偿责任,因原广播电影电视部1997年2月19日广发编字(1997)7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宣传管理的通知》,以及国家广电总局发出的《关于坚决禁止随意插播、超量播放广告的紧急通知》属于行政性的内部管理文件,系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不具备法律强制性,不能作为民事诉讼中主张民事权益的依据,故原审判决第三项,将上述文件作为民事赔偿的依据,适用法律不当,亦应予以纠正。原判关于王某某要求免费收看一年或半年电视节目之请求,以及王某某要求为其他用户免费收看电视节目之请求的判决正确,可予以维持。此外,上诉人XX有线电视台在播放电视节目时,虽没有对电视剧节目内容进行删节、修改,没有侵犯王某某的人身权利和完整欣赏电视节目的权利,但其在播放《还》剧中确实插播广告过多,给收视用户收视电视节目造成了诸多不便,惟考虑到,其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及确未对王某某造成人身及财产损害,故未让其承担赔偿责任。但对此,法院已责令上诉人XX有线电视台严格遵守有关行政管理规定,同时,亦向其行政主管机关提出司法建议,要求其尽快制订相关行政法规,规范电视插播广告行为,以及切实加强管理,严格履行其行政监管职责。XX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于2000年8月7日作出终审判决:

  一、维持XX市XX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第四项。

  二、撤销XX市XX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

  三、驳回王某某要求XX有线电视台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及为其免费收看一年或半年电视节目的诉讼请求。

  虽然在此次诉讼中,作为原告的观众败诉,但由此唤醒有关部门的关注并颁布了相应的文件及内部行政行为。群众利益无小事得到了切实的保护。

文章出处:平顶山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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