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行车安全大于天!作为司机,应该时刻谨记小心驾驶车辆,这既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他人负责,切不可因一时疏忽而酿成大祸,抱憾终身。近日,叶县法院以交通肇事罪一审判决高某拘役四个月。
2011年1月13日7时许,被告人高某驾驶豫K-LE880号大阳牌普通正三轮摩托车沿叶县叶舞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昆东市场路段时,与行人薛某相撞,造成薛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高某立刻打电话报警,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后经叶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高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在侦查阶段,高某亲属代其向薛某亲属支付赔偿款共计40000元;在审理阶段,高某亲属代其向薛某亲属支付赔偿款10000元。薛某亲属对高某表示了谅解,请求对高某从轻处罚。
叶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因高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构成自首,应从轻处罚;又因其亲属已代其对被害人方进行经济赔偿,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双方均表示服从判决,而高某的一生,都要因这次事故而时刻受到良心的拷问,实在是惹人沉思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