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师徒俩人一时起贪念,竞盗窃单位的废料,案发后因单位对其谅解,法院从轻判处。日前,平顶山市湛河区法院审结了这起盗窃案,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陈某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判处被告人冻某管制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2011年11月20日,作为师傅的陈某与徒弟冻某预谋共同盗窃单位车间内的废铝滑块和铜屑,当天晚上陈某借当班之机让冻某找来纺织袋,自己把废铝滑块和铜屑装入编织袋内并扔出公司墙外,后在陈某与冻某骑着摩托车准备把盗窃物品运走时被巡逻的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被盗废铝滑块和铜屑价值1135元。案发后被盗废铝滑块和铜屑已被公安机关退还陈某单位,且单位已对被告人陈某与冻某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冻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了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冻某在本案中作用较小,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盗物品已发还被害人,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冻某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