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10月25日,河南省卫东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对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作出判决。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谢某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
2006年10月18日,原告谢某和被告朱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告朱某以160000元的价格将其私有房屋一套卖与原告谢某,并约定由谢某负责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被告朱某予以协助。合同签订后,谢某即将购房款160000元支付与朱某,朱某亦将房屋交付给谢某。但谢某为省钱,未按约定办理房屋登记过户手续。后被告朱某一朋友听说朱某卖房一事,即找到朱某,要求以高出谢某20000元的价格购买该房屋,朱某碍于朋友情面,又将该房屋卖与其朋友李某,并办理了房屋登记过户手续。其后李某携房产证要求谢某搬出该房屋,谢某即将朱某、李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该房屋归其所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谢某与朱某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朱某与李某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都是有效的,但因李某已办理房地产所有权的过户登记手续,因而应由李某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因李某已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谢某与朱某之间的买卖合同因履行不能应予解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