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驾驶员充当“内鬼”,伙同他人抢走同车女业务员刚收的货款,事发后,他和同伙全部落网。刘某、高某、王某被卫东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0年、7年、7年。
刘某、高某、王某均为叶县籍同村男青年,刘某为平顶山某商贸公司司机。2011年11月11日晚,刘某驾车陪同公司女业务员张某收完预付款行驶至平顶山贸易广场附近时,刘某故意开车擦碰在此等候的高某、王某,二人以此为由将车拦下,持刀对张某实施抢劫,抢得现金两万余元,并将张某扎伤。半个月后,刘某、高某、王某被平顶山市公安局高新派出所民警抓获。后经鉴定,张某为轻微伤。案发后,刘某、高某、王某主动退还了部分赃款。
卫东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高某、王某持刀抢劫公民合法财产,数额巨大,并致人轻微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目前判决已生效,三名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