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2010年10月15日,平顶山市卫东区法院对崔品元诈骗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诈骗罪对被告人崔品元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7月至12月份,被告人崔品元谎称其同平顶山市领导有关系,能帮杜某亮、杜某华、杜某光、杜某平、杜某丽等人因涉嫌犯罪羁押于平顶山市看守所的亲属予以释放。在骗取信任后,以找人疏通关系为由,被告人崔品元先后骗取伙杜某亮、杜某华、杜某光、杜某平、杜某丽等人人民币144200元。案发后赃款未追还。2010年5月20日,公安机关在宁波市大榭区海城花园被告人崔品元住处将其抓获,并临时羁押于当地看守所。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崔品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公民人民币1442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采纳。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崔品元表示服从判决,不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