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汝州市法院日前审结一起交通肇事案,依法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缓刑二年。
汝州市法院查明,2011年10月24日8时30分许,家住汝州市区、现年35岁的被告人胡某驾驶一小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汝州市钟楼办事处拐棍李村附近时与张某驾驶的由东向西行驶的三轮摩托车相撞,致张 某当场死亡,三轮车乘坐人完某等七人受伤。经法医学鉴定,张某死于车辆碰撞所致的重度颅脑损伤。汝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认定,被告人胡某违反右侧通行和应保持安全车速的规定,应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胡某对被害人张某近亲属 及完某等被害人进行了赔偿, 被害人方均对被告人表示谅解。
汝州市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多人受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谅解,确有明显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结合被告人交通事故致多人受伤的情节,汝州市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