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6月27日,汝州市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依法判处被告人崔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汝州市法院查明, 家住汝州市郊、现年38岁的被告人崔某, 因犯盗窃罪于1991年6月被汝州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4月被汝州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0月被汝州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2年2月14日刑满释放。2012年3月9日20时许,被告人崔某携带液压钳等作案工具到汝州市区烟风路某小区 ,翻墙进入井某家,用液压钳剪开井某家四楼窗户防盗窗,进入屋内欲实施盗窃时,被当场抓获。
汝州市法院认为,被告人崔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犯罪后的认罪态度及其前科情况,在量刑时一并予以综合考虑。汝州市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