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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机动车 致人重伤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2-06-28 16:26:46


   平顶山法院网讯   6月27日,汝州市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案,依法判处被告人任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汝州市法院查明,2012年4月8日15时30分许, 现年65岁、家住汝州市南郊的 被告人任某无证驾驶无牌照三轮摩托车行驶至汝州市207国道小屯五中学校东侧路段由东向南转弯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陈某无证驾驶的无牌照两轮摩托车相撞,致任某 、陈某受伤,造成交通事故。经法医学鉴定,陈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经汝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任某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家属赔偿被害人陈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5000元,被害人撤回附带民事诉讼,并表示谅解。

    汝州市法院认为,被告人任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负该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其亲属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使用缓刑。结合被告人无驾驶资格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的情节, 汝州市法院遂 依法 作出以上判决。

文章出处:平顶山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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