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汝州市法院近日审结一起交通肇事案,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 。
汝州市法院查明 ,2012年2月12日23时40分许,家住汝州市南郊、现年23岁的被告人王某醉酒后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面包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汝州市207线汝南办事处怯庄村时,与桂某驾驶的由南向北行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两车受损,桂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驾驶面包车逃逸。经法医学鉴定,桂某 死于车辆碰撞所致的重度颅脑损伤合并胸部闭合伤。经汝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责任认定,被告人王某应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后,被告人王某亲属赔偿被害人桂某近亲属134000元。
汝州市法院认为 ,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方能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归案后及庭审中被告人王某认罪态度较好, 法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 。 汝州市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