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汝州市法院近日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
汝州市法院查明,2000年9月10日,家住汝州市西郊,现年46岁的被告人张某因修车生意同赵某发生矛盾。次日早晨,被告人张某持一把菜刀到被害人赵某的修理铺内,用菜刀将赵某的左上肢、左腹部等部位砍伤。经法医学鉴定,赵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五级伤残。2011年9月16日,被告人张某到汝州市公安局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张某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的持刀情节、伤害部位、伤害地点及被害人的伤残程度、双方系邻里关系等情节。汝州市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