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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借发包搞诈骗 东窗事发领重刑

  发布时间:2010-11-01 10:34:48


    平顶山法院网讯 10月13日,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案金额上百万元的诈骗案,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斌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泉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判处被告人池峰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

    汝州市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斌,59岁,河南省陕县人;被告人王泉,男,55岁,汝州市某技术推广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河南汝州市人;被告人池峰,50岁,浙江省平阳县人。2009年6、7月间,被告人赵斌、池峰、王泉经合谋,以汝州市某技术推广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技术推广公司”)对外发包煤气化打井工程为名,隐瞒无资金、无煤炭资源的真相,对外吸引包工队来汝州签订打井合同,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以好处费、礼金等名义骗取对方钱财并据为己有。

    1、2009年6月28日,被告人赵斌同潘某签订打井合同,骗取潘某金项链一条。案发后,项链已追缴。经鉴定,该项链价值13552元。

    2、2009年7月3日,被告人赵斌与温某签订打井合同,被告人赵斌、王泉、池峰先后骗取温某好处费共41万元,赃款分获。案发后,已追退被害人7万元。

    3、2009年7月9日,被告人赵斌与周某、黄某签订打井合同,被告人赵斌、池峰以标书购买费之名骗取周某、黄某5万元。案发后,已追退被害人2万元。

    4、2009年7月10日,被告人王泉与林某签订打井合同,以保证金之名骗取林某6万元。案发前,已退还被害人5.2万元。

    5、2009年7月12日,被告人赵斌与王某签订打井合同,以保证金之名骗取王某17万元,赃款由赵斌、王泉、池峰分获。案发后,已追退被害人5万元。

    6、2009年7月14日,被告人王泉骗取罗某打井工程议标费3.6万元。

    7、2009年7月17日,被告人赵斌与唐某签订打井合同,被告人赵斌、王泉、池峰以中介费、图纸费等名目,先后骗取唐某、魏某现金共约20.7万元,赃款分获。案发后,已追退被害人8万元。

    8、2009年7月17日,被告人赵斌与余某签订打井合同,以好处费之名骗取余某10万元,赃款由赵斌、池峰、王泉分获。案发后,已追退被害人2. 5万元。

    9、2009年7月17日,被告人赵斌与林某签订打井合同,赵斌骗取林某好处费10万元,被告人池峰骗取林某好处费2万元。

    10、2009年7月19日,被告人赵斌与宋某签订打井合同,骗取宋某20万元。

    11、2009年7月24日,被告人王泉与曾某签订打井合同,王泉以议标费之名骗取曾某7万元,赃款由王泉、池峰二人分获。

    12、2009年7月28日,被告人赵斌、池峰与张某签订打井合同,骗取张某工程定金3万元,赃款由赵斌、池峰人获。案发后,已追退被害人1.5万元。

    13、2009年7月29日,被告人王泉与程某签订打井合同,以议标费、报名费等名义骗取程某13. 6万元。

    另查明:

    1、2009年7月27日,被告人王泉代表某技术推广公司在无办公楼、无资金的情况下,与平顶山市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乔某签订办公楼装修协议,以报名费、履约金的名义骗取对方2.3万元。

    2、2008年9月6日,被告人赵斌在河南三门峡市陕县以修建景区道路为名与任某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骗取任某现金1.1万元。

    3、2008年9月6日,被告人赵斌在三门峡市陕县以修建景区道路为名与义马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骗取该公司现金8.85万元。

    4、2008年9月8日,被告人赵斌在三门峡市陕县以建造陕县温泉休闲度假村办公楼为名与王某签订合同,骗取王某6.1万元。

    5、2008年9月4日,被告人赵斌在三门峡市陕县以修建游览区道路为名与屈某签订合同,骗取屈某现金6万元。

    6、2008年9月16日,被告人赵斌在三门峡市陕县以建造综合办公楼为名与康某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骗取康某现金7.8万元。

    7、2009年10月6日,被告人赵斌在陕西省澄城县以某能源公司名义与苏某签订水井施工合同,骗取苏某合同押金60万元,赵将其中10万元交某能源公司,余款占为己有。案发后,已追退被害人苏某10万元。

    汝州市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斌、王泉、池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单独或结伙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三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尚能退回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泉能当庭认罪,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池峰的认罪态度较好,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数额、参与次数、认罪态度、退赃情况、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等情节,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文章出处:平顶山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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