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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镊子闹市偷窃 当场被抓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2-07-26 16:38:18


    平顶山法院网讯  平顶山市卫东区法院对刘某盗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盗窃罪对被告人刘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17日时许,被告人刘某携带镊子等作案工具窜至平顶山市卫东区某卖场附近,趁在此购物的丁某不备之机,将其左衣兜内100元人民币和1部“HTC”牌直板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16元)盗走。后刘某被群众当场抓获,案发后赃款赃物已发还。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公民合法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刘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故意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同时鉴于案发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刘某表示服判不上诉。

文章出处:平顶山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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