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一个社会理想,也是包括中国共产党在内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不懈追求的一个社会理想。法院作为社会的“安全阀”和社会矛盾“调节器”,在和谐社会的构建中责任尤其重大。近日,我们通过学习“陈燕萍工作法”,结合自身的工作实践,深刻体会到,如果法官能够普遍自觉地运用让群众信服的方法来开展民事诉讼调解工作,那么,我们办理的绝大多数调解案件都能够做到辨法析理、双方皆服、案结事了,这必将有利于化解当事人的纷争,必将有利于建设和谐社会和社会稳定。
一、 用法官的人格魅力让当事人信服
法官的人格魅力,实际就是法官的公信力。要使双方当事人自愿将自身权利置于位处中立的法官之下,前提条件是法官要有让当事人信服的人格魅力。这就要求在调解过程中不但要有高度的责任心,较强的政治修养和业务能力,还要有极大的耐心、慎密的心思、稳重的心态、良好的技巧和善于做思想工作的能力。在调解过程中,要始终坚持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权益、人格等一律平等。2006年,我们在处理一起交通肇事附带民事诉讼案时,被告人违章驾驶致使一人重伤,为此,原告人要求被告人赔偿各种经济损失12万元。由于请求数额较大,而被告人家庭经济比较困难,调解难度很大。在开庭前,我们通过深入调查,掌握了一条信息,那就是双方当事人是北渡镇邻村人,一个是双楼村人,一个是汴城村人。法院在不久前曾对双楼村发生的一件故意伤害附带民事案件成功进行了调解,他们双方都知道这件事,并对该案主审法官有好感,我们立即让这位同志主持调解,由于这位同志的公信力,案件得以成功调解,被人主动赔偿原告人经济损失8万元,其中6万元当庭支付,其余2万元分期付款。
二、 用巧妙的心理战术让当事人信服
在民事诉讼调解过程中,我们要准确把握当事人从情绪化向理性化的心理变化。在调解工作伊始,当事人处于情绪化阶段,尤其是被害一方,心理处于极不平衡的状态,这就需要让他们把自己心中的委屈、愤懑全部宣泄出来,然后再给予恰当的教育或疏导,使其在心理上得到安慰,趋于平衡,再将双方当事人引向法律阶段。法官直截了当地对他们阐明自己对纠纷起因和双方责任的看法,双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通过言语感化、案例启发等方式引导和激励当事人改变态度,说服当事人放弃对诉讼目标的错误预期,树立正确的诉讼预期目标,从心理上接受法官对案件的调解。比如在调解一起买卖纠纷时,由于被告人违约,迟滞16个月给原告人付货款19万元,原告人要求被告人付货款并赔偿违约金和滞纳金5万元。被告却以供货质量有问题和目前经营遇到困难为由,同意只付货款,不同意赔偿违约金和滞纳金。双方争执激烈,情绪激动,我们先采取隔离法,分别倾听当事人的诉求,让其充分宣泄情绪,等他们心情都平静后,我们才开始做劝解疏导工作。首先对原告人说:由于对方违约,给你造成经济损失,对方理所应当给予赔偿,但你要求赔偿金额过大,加上对方近一个时期经营不景气,你要求的赔偿数预期不可能实现,不如实际一点,把赔偿要求降低到对方能承受为止。我们又对有过错的被告人说:你本来是信誉很好(其实不太好),只是一时没太重视给对方付货款的事情,导致违约,只要敢于承担责任,把货款付了,并支付能力所及的违约金和滞纳金,今后双方会成为更好的生意伙伴。双方听了法官的劝解疏导,均表示同意法官的调解意见,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付给原告人19万元货款和15000元违约滞纳金。我们就是通过让当事人宣泄过激情绪,对当事人宣讲法律,感化和引导他们走到理性解决问题的轨道,一步一步把握准确当事人的心理变化,用巧妙的心理战术使调解达到目标,让当事人口服心服。
三、 依靠宣传法律让当事人信服
民事诉讼调解工作中,法官所面对的有些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较低,对法律程序、诉讼权力、应诉技巧一无所知,这些给诉讼调解工作带来很大的障碍。正如裁判员在体育比赛前要向运动员说明比赛规则一样,法官同样负有向当事人讲明诉讼权利义务 、法律程序等义务和责任。对于虽不懂法律知识,但经济条件较好的当事人,则鼓励他们委托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诉讼代理人,使他们明明白白打官司,清清楚楚参加诉讼 。实践表明,在诉讼调解中,越是让当事人清楚法律权利、义务,充分了解法律程序,越能够使他们把握庭审节奏,掌握诉讼技巧,与法官协调配合,快捷 、有效地促成和解,定纷止争 。相反地,试图利用当事人对法律无知,采取强制调解、以判压调,则往往会激怒当事人,激起他们逆反心理而使调解陷入僵局。例如,有一起重大责任事故案就是个典型的例子。被告人王玉亮无证驾驶一辆原为他哥所有的汽车去禹县新峰煤矿拉煤,本村兄弟王玉敬等人得知后,经王玉亮同意乘车一同前往,途经山路一转弯处,王玉亮采取措施不当致使汽车侧翻,造成两人受伤。案件起诉到法院后,法官针对双方当事人均是文化水平很低的农民,法律知识水平也很低的特点,重点对他们进行了法律讲解。先是告知被害方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并就具体的赔偿依据和标准向他们讲解了有关的法律、法规,让他们明明白白了解自己享有的权利和参加诉讼的规则,从而自主权衡利弊、处置自身权利。接着告知被告人有关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应承担的责任,同时通知他胞兄到法院,讲解如不能提供肇事车辆已转让他人的证据,自己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后果。由于双方当事人心里有底,调解很快达成协议,被告人主动赔偿两名伤者经济损失2.5万元,求得了受害方的谅解。在案件处理中,双方当事人对法官所作的法律宣传给予了高度评价。
四、 借助社会力量让当事人信服
在民事诉讼调解工作中,法官要学会抓住矛盾关键,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借助他人促成调解。在某些案件中,科技人员辊亲戚之间的纠纷和村民群体性纠纷,在调解过程中,确定在双方心目中都具有较高威望或者对双方都有重大影响的关键人物,如村干部、长辈等,借其力,促成案件的调解,以解决纷争。如果当事人有代理人,还要充分发挥代理人的作用。因为代理关系是基于信任产生的,而代理人往往是律师或其他具有相对较高知识水平的亲戚朋友,相对较为冷静和懂法,所以可以先做通代理人的思想工作,再由代理人代为疏通当事人思想,从而达到调解的目的,并能让当事人信服。
诚然,法官主持调解不是和稀泥,诉讼调解亦不同于民间调解,每一名法官只要认真学习陈燕萍工作法,用群众认同的态度倾听诉求,用群众认可的方式查清事实,用群众接受的语言诠释法理,用群众信服的方法化解纠纷,心存一杆天平秤,围绕“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方针,将法官特有的智慧、冷静、理性与调解艺术、技巧相融合,化解当事人的一个个分歧、一个个矛盾,就一定能为构建和谐湛河作出我们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