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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死债未死 法庭依法判

  发布时间:2010-11-02 10:24:26


    平顶山法院网讯 11月1日,汝州市法院审结一起债务案,依法判处被告李枝于判决生效后20日内偿还原告王龙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被告袁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汝州市法院审理查明,家住汝州市西郊、现年54岁的被告李枝与袁欣(已死亡)原系夫妻关系,被告袁平系袁欣和李枝之子,至今与李枝共同生活。2008年11月4日,袁欣向原告王龙借款10000元,约定月息1%,于2009年7月4日还。袁欣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2009年春节,被告李枝得知袁欣向王龙借款的事实。后原告王龙多次向袁欣讨要该笔借款,袁欣未予偿还。后袁欣去世,原告向二被告讨要未果,诉至本院。

    汝州市法院认为,民间借贷应受法律保护,家庭共同债务应予偿还。被告李枝与袁欣(已死亡)生前系夫妻关系,被告袁平和李枝、袁欣是同一家庭成员共同生活,袁欣生前所欠原告该笔产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和家庭共同生活期间,属于家庭共同债务,袁欣去世后,二被告仍应负连带清偿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文章出处:平顶山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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