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近日,平顶山市湛河区法院审结一合同诈骗案,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03年,36岁的山东省某县农民赵某在平顶山打工期间欠张某有债务,张某又欠王某有债务,因连环索债,赵某向张某表示愿用汽车抵债。张某与王某协商同意,并商定由王某出资16万元购车,车辆购回后归王某所有,车值超出16万元的部分用于抵张某欠王某及赵某欠张某的债。之后赵某与许某、许某某(二人均已判刑)即预谋以许某名义申请,由许某某担保及用提供虚假收入证明的方法合伙诈骗消费车辆贷款。许某、许某某即按赵某的要求将相关手续办好并交给赵某,赵某则到平顶山市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联系分批付款购车事宜。2003年4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指派其职工李某、平顶山市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指派其职工雷某一起到汝州市核保,赵某等人将李某、雷某二人领到该村条件优越的许某家中,谎称是许某家。李某、雷某二人均信以为真,当天与许某、许某某签订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单、不予撤销保证合同、车辆抵押合同等手续。2003年4月23日,赵某用王某提供的16万元支付了首付款等款项共计11万余元,并以许某名义从中国银行平顶山分行贷款13.3万元,以22.3万元的价格从平顶山市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提出一辆ZL50型轮胎式装载机。当晚该车被以22.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王某,冲抵张某欠王某的6万元及赵某应于2003年向张某清偿的6万元债务。后赵某给许某、许某某好处费各1万元。承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因此受到13.3万元的经济损失无法追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根据被告人赵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遂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