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近日,郏县法院审结了一起保险公司以当事人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为由拒绝承担赔付责任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依法判令保险公司履行赔付义务。
2011年12月12日7时许,边某驾驶三轮车在郏县薛店镇赵寨路口处的公路上与骑电动自行车的王某发生碰撞,致乘车人陈某死亡。事故放生后,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保险公司履行机动车交通强制保险的赔付义务,保险公司以边某无证驾驶,属于免除赔偿责任为由拒不赔付。
郏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我国机动车交通强制保险立法目的在于国家建立具有社会公益属性的交强险制度,保障受害人能及时得到救治,若保险公司只享有收取保费的权利,却以无驾驶证、醉驾等情形为由不承担理赔的义务,实质是限制了受害人获赔的权利,违反了机动车交通强制保险的社会公益性。依法驳回了保险公司的抗辩主张,判令保险公司履行赔付保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