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8月21日,汝州市法院审结一起滥伐林木案,依法判处被告人朱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汝州市法院审理查明,朱某,男,45岁,家住汝州市西郊某村。2012年3月份,被告人朱某伙同李某、刘某(二人均已另案处理)以700元价格,将本村一村民在河道种植的杨树34棵购买后,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后销售。经勘验,滥伐树木蓄积为3.5482立方米。同月,被告人朱某伙同李某、刘某以2800元价格将本村又一村民河道种植的杨树42棵购买后,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后销售。经勘验,滥伐树木蓄积为6.5455立方米。2012年4月上旬,被告人朱某以3000元价格将本村另一村民在河道种植的杨树73棵购买后,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后销售。经勘验,滥伐树木蓄积10.1221立方米。
汝州市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无证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其家属又能积极缴纳罚金,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