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近日,因非法占用农用地7.96亩,用于开采砂石,造成基本农田严重毁坏,被告人孙某被郏县法院依法判处罚金20000元。
2011年3月20日,被告人孙某未经郏县人民政府批准,私自与郏县长桥镇渔陈西村四组村民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非法占用该组基本农田7.86亩,并从2011年4月始在该土地上开采、储存、销售沙石。经鉴定被告人所占用土地为八等一级基本农田,已严重毁坏,无法耕种。2011年5月31日,郏县国土资源局到现场调查后于当日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被告人孙某将所占用土地退还渔陈西村群众。2012年6月12日,被告人孙某自动到郏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郏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某违反土地管理规定,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土地用途,数量较大,侵犯了国家的土地资源管理制度,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案发后,被告人孙俊周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判决被告人孙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提出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该案系郏县法院审理的首例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将对今后审理此类案件的定罪量刑具有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