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婚姻,即男人和女人结为两性夫妻(当然在中国对同性恋结婚还不承认);已结婚的状态。男人为女人而婚,女人为男人而嫁,婚姻的本质在于共同相爱、精彩的生活并延续自己的生命。婚姻家庭关系首先以两性结合为前提,以血缘为纽带的社会关系。在我国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规范是《婚姻法》及其针对法律适用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的司法解释。它规定了人们在婚姻家庭领域基本的权利和义务,是人们处理婚姻家庭问题必须遵守的准则,也是司法机关受理和处理婚姻家庭纠纷的法律依据。近年来,随着国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经济的走势的国际化,人们的思想观念、生活方式与过去是天壤之别,对待婚姻的看法也越来越淡。直接造成了近年来离婚案件的大幅上升。
一、近两年来,受理离婚案件情况的统计
2010年、2011年卫东区法院共受理民事案件2186件,其中,受理离婚案件583件,占民事案件的26.7%,或许我们看着这个比例并不高,可这数字很惊人,单说这离婚案件的数量就是有的法院一年甚至是两年民事案件的受理数量。
二、根据我院受理的离婚案件情况,可以看出现代离婚案件的主要特点:
1、婚前缺乏了解,夫妻感情淡薄,导致离婚的情况居多。
从我院受理的起诉书中不难看出,导致离婚的原因大多是婚前没有充分的了解对方,这种情况主要分两种:一种是经人介绍,所谓的“媒妁之言”,见过一两次面,感觉差不多,再加上自己年龄也大了就草率结婚了,可结婚后天天接触,感觉彼此性格不和,没有共同语言,继续下去也没什么意思,这种情况大多发生在经济条件落后的偏僻农村、山区;还有一种是闪婚形式的,所谓的一见钟情、或者是通过网络聊天认识的,感觉挺好,需求刺激,不远千里走到一起,可经过长时间生活了解,感觉自己当初的盲目冲动是错误的。
2、外出务工人员离婚的案件逐渐增多。
这些年很多的人南下广州、深圳打工,这已是一种潮流。许多农村小学生、初中生家庭条件比较差,上不起学,听说南方打工很好挣钱,很早就辍学离家去南方,等到该结婚的年纪,家人催的紧在家匆忙找一个,结完婚就又出去了,原本双方彼此的了解就不够,性格迥异,特别是接触了大城市的新鲜事物,有了新观念,思维方式、价值取向、道德品质等生活习惯早已与以前的世界格格不入,感觉自己当初结婚纯属家人逼迫,并非自愿,到大城市后,遇到了更适合自己的人后就要离婚,过自己真正想要的生活。有的是夫妻双方长期分居两地,打工的一方忍受不了在外面一个人的孤独、寂寞,面对外面花花世界、灯红酒绿的诱惑,一步步走向背叛对方的深渊。面对婚姻的背叛,只有离婚。
3、婚外情导致离婚是这个时代的标志。
随着国民经济的迅猛发展和人们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大幅提升,社会生活方式的多元化,传统的婚姻观念,已难以满足现在优质的生活需求,生活慵懒、贪图享受、作风腐化已潜移默化进入人们的思想。长久的夫妻生活以平淡无味,外界的诱惑力又很强,优越的经济条件给部分人搞个婚外恋、找个小二、小三、涉足色情场所寻求刺激提供了资本。而且网络和通讯设备的普及,也给耐不住寂寞的人寻求婚外情提供了条件。因婚外情问题引发的离婚案件明显增多。
4、因赌博、吸毒导致离婚的比例也在上升。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经济能力的增强,夫或妻其中一方不上班,赋闲在家,精神空虚,整天无所事事,于是以打牌消磨时间,日久成瘾,开始小赌,熟后大赌,越赌越大,将家庭财产、工资收入全部投资了赌博,孩子无人管,家务没人做,另一方整天受气,等到忍无可忍,过不下去了,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5、因日常生活琐事吵闹离婚的也很多。
人无完人,金无赤金,每个人都不完美。因此夫妻之间生活更多的是需要包容、理解。说话容易,可对于现在年轻的夫妻来说很难做到,因为80后,在结婚之前大都是独生子女,并且结婚之前被父母宠爱有加,早已习惯了被溺爱的生活,婚后什么都不会做,经常因生活琐事相互指责,有时上升到打架,一般受害的都是弱势群体——女方,女方的办法只有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对于这类案件他们互相之间不是不爱,只是因年轻气盛认识不到自己的错误,我院就会对他们从法律的角度及对生活的态度耐心劝说、讲解,当事人一般都会撤回离婚的诉讼请求。
三、审理离婚案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1、夫妻之间共同债权债务分割成焦点。
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夫妻之间的财产不再单纯是金钱和实物,日趋发展为房产、公房使用权、股权、古董等复杂的财产,在分割时,法院的认定难度也大。对于债务的承担也因所借款项用途不同,承担的比例也大不相同,对此夫妻对自己的应承担的多少也会产生争议,证据难提供法院对此也很难界定。
2、离异家庭孩子成社会难题。
一个人的性格深深受个人经历,生活的环境的影响,离异家庭的孩子,没人管教或者离异后各自忙于重组新的家庭,疏忽履行自己应尽的抚养义务,给孩子心理上造成很大的阴影,直接导致孩子提前辍学,进入社会。沉迷于网络游戏,没钱就向家人要钱,家人不给就想办法弄钱,很可能通过不法途径取得,而他们自己也不清楚自己的行为是在犯罪,等到事情发生了,作为父母亲没有尽到做父母亲的职责。
3、当事人取证困难。
离婚诉讼是一种解除身份关系的诉讼,由于事关感情,对于为何解除婚姻关系,只有当事人知道,要解除婚姻关系,尤其是离婚想多分得财产,需要更多证据支持自己,而证据的提供又不是那么容易,特别是证人,一般知道事情真相的人都是当事人最亲近的亲戚、朋友、或邻居,平时关系都不错,证人往往碍于情面不愿做证,有的即使作证在法律上证明力也较弱,因此法官对于当事人之间感情是否却已破裂及不可能再继续生活下去。婚外恋的案件,证据提供也很难,首先婚外恋有很大的隐蔽性,受害方要提供证据还不能是偷拍、偷录的证据,非法提供的,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4、被告缺席离婚案件增多。
经过审理离婚案件得出这样的结论: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判决比较多。这主要由以下原因造成这样的结果:一是一方是犯罪嫌疑人长期在外潜逃,不知所踪,另一方起诉离婚,法院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这样造成即使潜逃者想参加到诉讼中来但怕被抓,而不敢参加造成真实意思难以表达;二是被告不想离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认为这样法院就不会判离婚。三是一方外出打工长期下落不明,另一方不愿一个人生活,就起诉对方解除婚姻关系,重新开始新的生活,法院采取公告送达,被告看不到信息就可能造成缺席判决。缺席判决的结果,是法院不能真切地确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实破裂,财产状况、债权债务无法核实,直接造成子女抚养问题难以处理、财产分配难以公平,给被告方的合法权益造成很大的损害。
四、对审理离婚案件的建议
1、大量宣传正确的婚姻观。
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的法制宣传作用,强化人们对《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知识的了解,让《婚姻法》中的一夫一妻制、夫妻互相忠实义务等婚姻理念深入人心。让每一对夫妻都知道双方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增强每一对夫妻彼此之间的责任感、家庭观念。
2、正确的诉讼引导。
特别要对边远的山区及贫穷的农村地区加大《婚姻法》的宣传力度,引导人正确的行使自己的权利,因为有的地方经济不发达,好多人都是法盲,当婚姻家庭出现问题无法正确对待有的夫妻之间不先解除婚姻关系就直接又结婚,或者是与别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原本有理的事情,因为不懂法,不依法解决,搞不好还得坐牢。
3、依法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要严格依法审理案件,夫妻双方离婚首先要对财产及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协议,当事人双方协商不成就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判决。照顾妇女、儿童及受害方是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原则。让受害人深深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
4、加强离婚案件的调解。
按照《婚姻法》规定,离婚案件必须先调解,调解不成的情况下才可以依法判决。这样一种调解前置程序的立法,很人性化。首先有利于法官先了解离婚的症结所在,法官才可以对症下药,正确解决离婚纠纷,能调解解决的尽量调解解决,不走判决的程序,规避了夫妻双方对薄公庭,离婚之后可能成了仇人的危险。
家庭是社会最基本的构成单位,所谓家和万事兴,家庭和睦,每一位家庭成员才能幸福,安心工作,快乐生活,社会才能够稳定。国家正在倡导构建和谐社会,所以法院系统更应该尽职尽责,不仅要做好法制宣传工作,而且还要认真对待每一起离婚诉讼,妥善解决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