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石龙区法院的假日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经过对双方当事人及保险公司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耐心调解,被告车主、司机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342000元,双方握手言和,再无争议。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24日,被告宋某驾驶被告刘某所有的小型客车,在石龙区人民路西段永发洗煤厂门前处将受害人杜某撞成重伤,经医院治疗近6个月,在杜某出院后10余天病情恶化,经抢救无效死亡。受害人仅医疗费一项就达23万余元,虽然在事故发生后被告支付了一部分费用,但巨额的医疗费致使受害人家属也压得喘不过气来。该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宋某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对事故责任认定无异议,但针对赔偿数额上一直分歧较大,互不相让,并且原告扬言如果处�%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