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11月8日,汝州市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案,依法判处被告人邓周有期徒刑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汝州市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8月14日20时10分,家住汝州市北郊某村、现年34岁被告人邓周在207国道汝州段一汽修部门前非机动车道内修理货车,因修理需要,被告人邓周在移动该机动车时,将正在修车的邢伟当场轧死。经法医学鉴定,邢伟死于车辆碾压所致的头颅毁损伤。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邓周应承担全部责任。案发后,邓周赔偿邢伟近亲属250000元。
汝州市法院认为,被告人邓周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邓周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在事故发生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 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