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价值36.6万元的自卸货车,在售出时厂方不与买方签订书面合同,在售出后短期内出现十几次质量故障,并发生维修扯皮、费用推诿、车辆无法正常营运的现象。日前卫东区法院审结一起原告刘某诉被告平顶山市某汽车销售公司及东风柳州汽车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依法做出被告平顶山市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刘某购车款366000元,原告刘某将购买的自卸货车退还给被告平顶山市某汽车销售公司的判决。
该院在审理中查明:第一被告汽车销售公司为第二被告东风柳汽2011年度协议经销单位,第二被告授权第一被告在平顶山区域内销售其公司生产的汽车产品。2011年4月19日原告在第一被告处购得自卸汽车一辆,价款为36.6万元,该车为第二被告生产。原告购得该车后,从事货物运输,在营运过程中自2011年4月19日至10月8日期间发生十余次质量故障,并维修。
该院认为,原告与汽车销售公司虽未签书面合同,但双方已实际交款交货,形成事实上的买卖自卸货车的法律关系。被告汽车销售公司应向买受人原告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虽然汽车销售公司提供了该车的合格证,但原告购买的车辆在2011年4月19日至2011年10月8日营运期间就发生质量故障13次之多,且每次故障都更换了零部件,另有待处理故障5处。原告的购车目的在于营运,所购车辆经常出现质量故障,其购车目的不能实现,其要求退货的请求应予以支持。遂做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