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唐某因经营原煤缺少周转资金,向其好友兼同事赵某借款5万元,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用于购煤,并按20万吨计算,每吨提成一元。因该借条未写明是向赵某借款,唐某随后又在借条上增加一句:“今欠赵XX五万元整”。后赵某以前后两次借款本金共计为25万元为由诉至卫东区法院,要求唐某偿还借款并支付双倍利息。
卫东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与唐某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合法有效。但关于提成的约定附有生效条件,因双方约定的购煤未成就,因此,双方关于提成的约定不发生效力,但不影响出借人要求归还借款本金的请求。
关于赵某所谓后一次借款5万元的事实与理由,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实际发生了其向唐某再次给付借款的事实,且根据借条前后两次所记载的内容的关联性来看,唐某辩称是因为第一次没写明是向赵某借款,才又随后增加这样的内容,是符合常理的。因此,不应认定赵某所谓后一次借款5万元的事实。
关于逾期利息,唐某确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根据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借贷双方未约定贷款利率的,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唐某应自约定还款期限届满次日起算,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
卫东区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后,判决被告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所欠原告赵某的借款本金5万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约定还款期限届满次日起算至给付之日止),驳回了原告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赵某与唐某收到判决书后,表示接受判决内容,不再提起上诉。
通过这起看似简单的民间借贷案件,可以看出,同事、亲友之间的借钱周转,在法律上属于民间借贷合同的性质。在现实生活中,熟人之间借钱很少采用书面合同的形式,但大多都会写借条,因此,借条作为民间借贷至关重要的证据,尽量要写清楚、明确,尤其是关于还款期限及利息等内容。如因实际情况发生变化需变更借贷内容的,一定要重新以书面形式另行约定,并说明原借条的效力如何处理。“丑话说在前头”,否则一旦发生了纠纷,有理也说不清了,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朋友做不成了,自己还得赔上冤枉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