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执行干警在该院执行监督员的全程监督下,成功和解执结一起借款纠纷案,双方当事人均被法官及执行监督员和解纠纷的行为所打动,当场签订了和解协议。
好乡里对簿公堂
1993年10月14日,被告徐某某借原告樊某某现金900元,月息2分7厘,期限三个月。到期后,原告催要,被告未付。于2000年12月1日,原、被告双方对原借款及平时的经济往来进行结算。被告亲笔写了条据,其内容为“93年10月14日徐某某取现金玖佰元至2000年10月14日,本息共计4038.3元整。2000年12月1日,徐某某”。后原告讨要无果,诉至法院。审理中,被告徐某某以该借款本息于2001年6月18日一次清偿给原告现金4000元,此借款利率应按信用社贷款利率计算,原告应返还多支付的3000元钱为由提起反诉。郏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01年9月15日作出判决,判决被告徐云中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清偿原告樊某某现金4038.3元。驳回被告的反诉请求。后被告徐某某上诉至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与2001年11月30日作出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被告徐某某拒不履行判决义务,原告樊某某于2002年9月向郏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自执行通知书发放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案件中止执行。
媒体曝光促执行
申请执行人樊某某以年老体迈,生活困难为由多次到县、市等部门反映问题。2012年6月,省高院开展集中曝光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活动,被执行人徐某某在平顶山市日报上曝光。
7月,徐某某的亲属李某某来到法院说:“徐某某现在外地打工,当时因不服判决要求申诉无果,后走而了之,躲避执行,听说在市级报上榜上有名,觉得面子无光,现委托李某某处理此事。”承办法官一面做工作,通知徐某某回郏县,正确面对解决问题,一方面考虑到此案标的虽不大,但积怨较深,使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矛盾激化,如强制执行极有可能出现新的更大的矛盾冲突。为真正平息纠纷,我院执行法官专门挑选了有着丰富群众工作经验的执行监督员、人大委员马英俊参与到执行活动中。
执行和解笑泯恩仇
7月11日,执行干警与执行监督员马英俊再次来到徐云中家中,来回奔波于双方当事人家中,采取“面对面”、“背靠背”等方式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并召集村干部、双方当事人近亲属等人员共同参与,联合对案件进行和解。执行过程中,执行监督员马英俊与执行干警积极配合,全程参与,主动深入了解徐某某对法院执行工作的想法、意见,多次沟通疏导,逐渐消除其抵触情绪,同时从法律、情理等方面与其交流、将心换心,促使其转变思想,认识到乡里乡亲关系的重要性,认识到不履行法院判决的严重后果。经过三个多小时的调解,双方当事人均被执行干警和执行监督员的“韧劲” 精神所感动,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并当场签下了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徐某某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樊平善现金4038.3元。至此,徐、樊两家化干戈为玉帛,这场延续10年的矛盾得到了圆满解决。握手言和的那一刻,两位当事人激动地说:“十年的仇怨总算解开了,以后俺们两家还是好乡邻。谢谢法院的执行法官,谢谢咱们的执行监督员!”
返回途中,亲自目睹此次执行工作的执行监督员马英俊由衷感慨地说:“你们执行干警真的太辛苦了,化解矛盾实属不易,社会多了一份和谐和安定。”
今年以来,郏县人民法院大力推行“阳光执行”,充分发挥执行监督员在执行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解决了一批“骨头案”、“钉子案”。截止目前,已邀请执行监督员10人次对8件执行案进行现场监督,自觉加强了执行工作的外部监督,增加了工作的透明度,规范了执行人员的执行行为,减少了违法执行行为发生,而且也拉近了法院与当事人的距离,消除了当事人对执行工作的抵触情绪,有利于矛盾的化解,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