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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受伤 无过错亦应补偿

  发布时间:2012-09-25 20:05:59


    平顶山法院网讯    雇员在劳作中受损害,提供劳务者虽无过错亦应承担一定责任。近日,卫东区法院审结一起因提供劳务致雇员受损害的纠纷案,判决被告周某补偿原告张某20%的实际损失8000元。

    被告周某从市场上购买了一批竹子,并将该批竹子承包给谢某等四人砍伐,双方约定按每百斤7.5元给付工钱。砍了一天后,谢某觉得人手不够,遂在未通知被告周某的情形下,又邀请原告张某一起加入。2011年11月20日,张某在工作中由于操作不当,被上面掉下的竹子戳伤了左眼,花去医疗费7200元。被告周某在为其垫支了3000元医疗费后,拒绝再予赔偿。经鉴定,原告的左眼构成七级伤残。原告找被告索赔,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46000元。

    卫东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原告帮被告砍竹子没有经过被告的同意,但被告知道后也未明确表示反对,并按相同的标准给付工钱,故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了劳务关系。由于被告对原告受伤没有存在任何过错,故对原告提出的精神赔偿不予支持。原告所受的伤完全是其疏于防范,操作不当造成的,双方应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但由于被告是受益人,根据公平原则,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文章出处:平顶山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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