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近日,卫东区法院审结了一起遗嘱继承纠纷案件。原、被告法庭上诉辩激烈,互不相让。后该案经承办法官耐心细致的做调解工作,最终使双方化干弋为玉帛,达成调解协议。
原告周某在其父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亲购买了一套三房二厅的房改房,并于1996年缴清了全部购房款。1997年1月16日,原告母亲去世。2000年1月19日,其父亲与被告李某结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08年8月20日,原告父亲去世,其生前曾立下公证遗嘱,该房产由原告继承。之后为办理涉案房产的产权过户手续,原告根据平顶山市房产管理局的要求到平顶山市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时,被告以对该份遗嘱不予认可为由,拒绝配合原告办理继承公证,导致原告无法继承涉案房产。
事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房产由原告继承,归原告所有。而被告认为,自己和原告的父亲自再婚后一直共同生活,并照顾到他去世,该房屋应由原、被告共同继承。卫东法院受理此案后,为慎重处理纠纷,及时与原告和被告取得了联系,召集双方当事人前来面对面的协调,并耐心细致地给原、被告双方明理释法。最终促使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李某同意将房屋产权过户到原告杨某名下,并配合其办理过户手续。